财务小张:
本公司最近想要改变企业投入资本结构,准备采用转增股本的方式来增加注册资本,请问自然人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我着实有些困惑。
穗穗:
别着急,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不一样的,现在我带您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的方式来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需要分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处理:
一、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向自然人股东转增股本
1.企业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全国范围自2016年1月1日起,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2.其他企业
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享受分期缴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二、上市公司及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向自然人股东转增股本
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即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指的是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特别提示: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
2022年2月李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入某挂牌公司500股的股票,2022年10月该挂牌公司将税后利润转增实收资本,2023年4月李某将持有的500股股票卖出。请问李某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的规定,即2022年10月公司将税后利润转增资本时先不计算持股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2023年4月转让股票时,根据李某持股期限判断其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从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李某持股超过一年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李某在持股期间取得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份额暂免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归纳
适用主体 | 政策规定 | 征收品目 | 税率 | ||
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 全额计征,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 分期缴纳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 | |
其他企业 | 全额计征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 | ||
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 全额计征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 | |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 | ||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 暂免征 | —— | ——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